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章程
学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是学院教学工作的权威性组织,在学院院长领导下,对全院教学工作进行审议、评议、咨询和决策。学院在对有关教学、专业建设等重大问题做出决定前,必须提请学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讨论和审议。
一、学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对学院发展规划、专业建设、课程建设、人才培养方案、师资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进行研讨,提出意见或建议。
2.对学院教学工作的改革、发展与提高提出指导性、可行性的建议,对学院教学工作规划、计划提出咨询意见。
3.审议教学计划(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教学指导性文件及教学规章等),并提出原则性意见。
4.研究教材建设,审议教材建设规划,评价教材质量。
5.负责全院教学指导工作。
6.负责全院教学(课程)评估、教学评奖工作。
7.负责院长委托办理的其它有关事项。
二、学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的组织
1.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由学院院长担任主任委员, 由分管教学工作副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教学委员会一般由学术水平高、工作能力强、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和熟悉教学工作、富有经验的教学管理人员组成。
2.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设在学院教务处,负责处理具体事务。
3.学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学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委员由教务处组织提名,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产生,由院长聘任。每届委员一般任期三年,委员在职期间,如因工作调离、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承担职责者,院长可临时解聘,并按委员产生程序补聘新成员。
三、学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工作方式
1.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每学期至少2次,除确定学期、学年工作计划,提出重要建议及意见外,对学院各种教学事宜进行决议和表决。
2.评奖、评估、项目立项及验收以及各种重大教学事宜的决策上,均以委员会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投票表决须有 2/3 以上委员参加方可进行) ,具体细则可在投票前确定或按有关规定办理。
本章程经院长办公会议修订审核,2019 年3月1日公布之日起执行,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