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学籍管理办法
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生。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新生入学资格初步审查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原件,在学校规定的报道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拒等正当事由外,均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核及复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二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的各种权利,其行为与学校无关。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治疗手续,逾期不办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复查符合体检要求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二级学院应将新生入学资格初步审查结果书面报送学籍科,学籍科在教育部规定时间内进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
第四条 新生入学资格复查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组织新生入学资格复查。
(一)复查内容主要包括: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二)复查程序和办法
各分院对新生录取通知书、身份证等证明材料与纸质档案、录取名册等复查材料进行逐一对比,严格核查;组织新生填写学生学籍卡,并将电子版级纸质版签名文件报学籍科备案。
(三)复查中发现学生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入学资格,已发放学生证予以收回并注销;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五条 二级学院最终确定所有录取学生状态(注册学籍、放弃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取消入学资格等),并书面报送教务处。教务处在学信网为学生予以准确标注,进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
第六条 新生进行学籍注册后,应及时登录学信网实名注册后查询、核实本人身份信息和学籍注册信息,核对无误的,学生在录取信息核对表上签名确认。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原则上不得进行信息变更。经核对录取信息有误或网上没有录取信息的学生,在高考报名信息采集时发生错误的,由学生向生源地省级招生部门申请,经学校确认变更后上报。教务处根据复核结果,按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及时修正或补充录取信息。
第二节 学制与修学年限
第七条 专科学制为三年。凡在我校修业的全日制学生,一律实行学年制管理。
第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实行弹性学制,修业年限为三年,可自主选择专科3-5年的修业年限。
第九条 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须按规定缴纳相应的学习与生活费用,不能享受奖、助学金待遇。
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学生应参加学校专科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教学过程和考核,并完成教师布置的各项学习任务。每门课程结束后均须进行考核,学生应按学校统一安排参加考试,因病、事不能参加考核者,需经教务处批准,并办理缓考手续,未办理按旷考处理。
第十一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计分。考查课程和实践性环节按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级分制计成绩。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试课程以开卷考试形式为主,也可根据课程特点采用口试、机试或其它的考试形式。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特殊情况需报教务处及主管校长审批。
第十三条 成绩考核采取期末考核和平时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原则上比例为7﹕3,即学期期末考试成绩占70%,平时成绩(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课堂讨论、平时测验、期中考试等)占30%,两项经折算,计入学期总成绩。
第十四条 考查课程(含实践环节)一般以开卷考试、口试、实训、综合设计等方式进行,并结合平时作业、出勤、成绩等情况给予综合评定。考查课程的考核应在期末考试前一周内进行。
第十五条 有实验课程,学生须取得实训考核成绩合格后方可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第十六条 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教育实习、专业实习、课程设计、社会调查、公益劳动、军训、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在其结束时进行综合考查。无故不参加实践性教学环节者,不予评定成绩。
第十七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成绩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因体弱有病或某种特殊情况不能随班上体育课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并由医院出具诊断,经所属分院负责人和体育老师批准,教务处审核、备案,并根据其出勤及学习情况,按“合格”或“不合格”评定成绩。擅自缺课者按旷课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听课时数不少于该课程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二,并完成该课程的全部实验及规定作业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准参加考核。任课教师于该门课程考核前两周,将不准参加考核的学生名单通知学生所属院,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九条 某门课程需要在两学期(含两个学期)以上时间内讲授完毕,则各学期分别作为一门课程进行考核,并分别按学期评定成绩。
第二十条 补考
课程正常考核不及格者必须参加补考,补考成绩最高记为60分(或及格)。补考日程由教务处统一安排,一般在下学期开学前一周进行。
第二十一条 缓考
(一)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正常考试者,可以由本人在考前两周填写《缓考申请单》,所属院核实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否则按旷考处理。
(二)因病申请缓考,必须经学校指定卫生部门诊断;因直系亲属病危、病故者,须提供当地乡(镇)以上行政部门证明或父母单位证明;因公办理校外事务,须提供院及学校证明。
(三)正常考核的缓考与补考同时进行,成绩按实际分数记载。
(四)缓考、缺考均不再安排补考。因病因事经准假漏做实验的学生,应在事后向教务处申请补做。
第二十二条 学生考试成绩评定后,任何人不得更改。
学生考试成绩公布后,学生如对考试成绩有异议时,应在成绩公布一周之内填写《成绩复核申请表》,交所属院,经所属院负责人同意后报考务科核准,方可复查成绩。学生本人不得查阅试卷,不准纠缠任课教师或评卷教师。否则,应予相应的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旷考
学生未申请缓考或申请缓考未准,擅自不参加规定时间的正常考试,或考试时迟到30分钟者,均视为旷考,成绩记零分,注明“旷考”字样,不得参加补考。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取消补考资格,并根据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及开除学籍。其中,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的,经教育表现较好,本人申请,所属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及格者按60分记载。
第四节 请假与考勤
第二十五条 学院的各项教学活动和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实行考勤制度。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和学院统一组织的一切教学活动和课外活动。因故不能参加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者,应当办理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课。
第二十六条 缺课累计超过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允许其参加该门课程考核。
第二十七条 学生请假期限为一天以内,由辅导员准假;请假期限一周之内的,由所在院批准,请假期限超过一周的,由所在院报请学生处批准;请假超过一个月的,由学院主管领导批准;超过二个月的,有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办理休学手续,逐级审批。学生请假要在事前进行,并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校。未得到批准或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校的,一律视为旷课。请病假应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事假应附相关证明。节假日前后,一般不予准假,却因病请假,必须有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方能准假;因事请假必须是直系亲属意外伤、病,才能予以准假。
第二十八条 学生请假期满,应当按时返校销假。确因某种特殊原因不能返校者,应在假期未满前申请续假;续假未获批准者,必须返校。无故不返校者,视为旷课,编造理由或伪造请假证明,一旦查实,加重处分。
第五节 重 修
第二十九条 重修
(一)经补考仍不及格的必修与限定选修课程、旷考或补(缓)考缺考的课程、考试中发生违纪(作弊)行为的课程,必须重修;
(二)学生对某门课程的考试成绩不满意,可申请重修。
(三)重修的学生,必须办理重修注册手续,重修课程的成绩按实际分数记载。
第三十条 学生办理重修手续时,需到学院教务处进行注册备案。
第六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一条 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二) 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如短期工作、休学创业等),经本人申请由学校认可的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限;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的,该学期按休学计算;累计休学一般不得超过两学年。
第三十三条 休学期间,不得中途申请复学。
第三十四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三十五条 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的医疗事宜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不得擅自来校参加活动。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间发生任何意外事故,由学生本人及家长负责。
第三十八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第三十九条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四十条 休学期满,休学学生应于开学一周内,经教务处签字确认后向所在学院申请复学,并持有关材料至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
第四十一条 新生和在校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在退役后两年内,可以在退役当年或者第2年新生入学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我校录取通知书办理复学手续。入伍高校新生重新报名参加高考的,视为自动放弃原入学机会,入学资格不在保留。
第四十二条 因病休学申请复学者,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康复诊断证明,经学校审批合格,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四十三条 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如该专业下一年级未招生,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四十四条 休学学生未办理复学手续前,不得先行上课。
第四十五条 休学期间,严重违法乱纪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四十六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七条 休学期满,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按退学处理。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报考其他院校或退学,须先到校办理取消学籍或退学手续。
第四十九条 复学后,学费按复学年级所在专业交费。
第七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四十九条 转专业的基本原则
1. 指导思想:个人自愿,公开考核,择优录取。
2. 工作原则:公开、公平、公正。
3. 根据参加高考的考生类别(理工或文史),学生只能在本类别内选择转入专业,不可跨文理大类。
4. 各专业转出或接收转入学生的数量不得超过该专业该年级学生人数的10%
5. 高考分数必须达到拟转入专业录取当年当地最低录取分数。
6. 学生在校期间只可提交一次转专业申请,转入新专业后不得再次异动。
第五十条 转专业的条件
凡取得学院正式学籍,按时报到进校后学业、操行良好,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一年级学生,可提出转专业申请,经学院组织转专业考核或综合审查合格者后予以执行。
(一)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学生,本着个人自愿的原则,可以申请转专业: 1.在读一年级全日制高职非定向学生,在校学习满一学期后; 2.品德优良,身体健康; 3.具备我校高职学籍资格,注册手续齐备,不欠任何费用。
(二) 具备拟转入专业的特长并对其有浓厚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学生特长;(应提交其专长的相关证明材料,如相关专业技能竞赛参赛获奖证书等)
(三) 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制定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学生。
(四) 确有特殊困难或原因,不能继续在原专业学习的学生(应提交足以说明情况的必要材料);
(五) 因学院专业调整或停办,导致保留一年入学资格的新生或参军入伍保留学籍的学生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六) 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或学院专业发展需要,经学生本人同意,学校可以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七) 黑龙江省以外省份的学生只能在相应省份计划招生专业中选择转入专业。
(八)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允许转专业: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在校期间违反校规校纪受处分者; 3.身体条件不符合转入专业要求者; 4.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者; 5.应作退学处理者; 6.有过学籍异动者; 7.留级和休学的学生;8.艺术类专业与非艺术类专业互转;9.自主招生的学生;10.其他无正当理由的;11.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规定不允许转专业的学生。
第五十一条 转专业的组织管理
(一) 转专业的申办程序: 1.转专业工作安排在第一学期期末至下学期初进行。2.拟转专业的学生填写《转专业审批表》(附其家长或监护人书面意见及其他相关材料)提交转出分院;转出分院按照转专业条件及名额进行审核,并将批准的《转专业审批表》及转出汇总表交教务处。教务处复核材料。3.教务处根据各专业的资源情况对转专业学生的资格进行审核,对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同意其参加转专业考试,并予以公布。4.通过转专业资格审核的学生,教务处组织转专业考试或依据学生上学期期末考试成绩在专业、班级的排名(学习成绩在本专业排名前10%的学生在一定范围内免试申请调整专业)及操行情况进行综合审查。5.学生通过转专业考试或综合审查后,教务处审核,学院领导审批,上报黑龙江省教育厅批准。6.获得省教育厅批准后,由教务处拟发学院转专业的确定文件,学籍部门办理相关学籍异动手续。办理完转专业手续的学生不得再次申请转专业。
(二) 转专业学生的学籍管理: 1.经批准进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在按新专业的有关要求办理手续、缴纳学费后,方能注册进入新专业学习。2.获得转专业资格的学生,如原专业已修课程达到转入专业教学计划70%者,可申请随原年级转入专业学习;如未达到70%,则转入下一年级学习,3.学生转入新的专业后,必须完成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学习并通过考试方能毕业。转专业前已修课程与转入专业课程相同、学分相同或偏高的可以互认成绩,学分低于新专业要求的或未修课程必须进行重(补)修。4.学生转入新的专业,原则上按照入学时的年级所适用的学籍管理细则进行管理。5.经批准转入新专业学习学生的学籍变动及电子注册上报工作由教务处负责完成。
第五十二条 转专业学生按转入专业的标准交纳学费。
第五十三条 学生完成转专业的审批程序后,由转出和转入分院办理交接手续。相关部门依据由教务处拟发学院转专业的确定文件,完成转专业学生的学籍、成绩、住宿、缴费等事项的信息调整变更工作。
第五十四条 转学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可以申请转学。
第五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因成绩不及格留、降级、休学或应予退学的;
(六)无其它正当理由及其他不符合规定者;
第五十六条 学生转学,须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方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与转入地省级行政部门协商,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八节 退 学
第五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生在校期间,每学年累计两次操行(思想品德、学习态度、义务劳动、社会活动)不及格者;
(二)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含休学)内未完成学业的(专科生五年);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根据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七)延长修业年限(休学、保留学籍者除外)不交纳学费者。
(八)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教育无效者。
(九)因其他特殊情况,学校认定必须退学者。
第五十八条 退学的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若学生自己申请退学,则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退学申请表》,家长签字,经所在分院负责人签署意见后,连同有关证明材料(因病退学的要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一并报学生处审核,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二)由学校予以退学的学生,须由所属系填写《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学籍处理登记表》,经负责人签署意见后,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报学生处复核,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后。由所在系负责通知学生本人和家长办理离校手续。
第五十九条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处理材料归入本人档案,不得撤消。退学学生应在退学决定书下发后,一周内办完退学手续离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滞留学校。因滞留学校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本人及其家长负责。退学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退学学生所在分院负责督促学生离校。
第六十条 申请退学的学生按下列规定退费:入学参加正常教学活动或新学年已办理学籍注册手续的学历生,因故退学,其学费和住宿费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住宿时间,按月计退费;
第六十一条 退学的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对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取消学籍,不发给退学证明;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有关单位申诉。
第九节 学生死亡后的学籍注销
第六十二条 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公安或其他相关部门出具有效证件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十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六十三条 鉴定与毕业、结业、肄业
第六十四条 学生毕业前学校对学生在校其间政治表现、学习情况、遵规守纪等各方面作全面鉴定,鉴定评语填入毕业生登记表归档。
第六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并对学生在校期间政治表现、学习情况等作全面鉴定,鉴定评语填入毕业生毕业登记表。
第六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且未达到退学者,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取得结业证书的学生,离校一年内可以向学校提出所缺课程重修的申请,或者补做实践环节(如毕业论文设计、实验等)。对于符合毕业要求的,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六十七条 对于退学学生学习不满一年的,学校将发给其学习证明;对学满一年以上退学者,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无学籍的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或证明;毕业证遗失不能补发,却因需要,经本人申请,学校主管行政部门审核,报省教育厅行政部门批准,补发毕业证明书,该毕业证明书与毕业证具有同等效用。
第十一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六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后,提供证明,经上级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
第六十九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七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业证书;已发的学业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业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业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七十一条 学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节 大学生参军入伍
第七十二条 大学生入伍经历作为实习经历
符合入伍经历作为实习经历的大学生(含高校新生),在参军入伍后可免毕业实习,直接计入学分,计入学业成绩,不再参加学校组织的实习活动。
第七十三条 保留学籍
(一) 新生和在校生应征入伍,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期限至其连续服役期满(含义务兵和接续转晋士官)退役后2年。
(二)毕业年级大学生参军入伍,学校可不为其保留学籍,正常进行学年注册。
第七十四条 毕业
(一)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或入学,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专业理论课程的学习并取得毕业规定所需学分,符合毕业条件,学校准予毕业。
(二)在校学籍与军籍不得交叉超过一年。
(三)当年上半年符合毕业条件的随当年毕业班级学生毕业;下半年符合毕业条件的随翌年毕业的毕业班级学生毕业。
(四)毕业年级大学生参军入伍的,可采取灵活方式完成规定学业和毕业答辩(毕业设计),符合毕业条件的,随毕业班级学生同期毕业。
(五)毕业年级大学生参军入伍的,已经办理保留学籍,可根据本人意愿恢复学籍,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应准予毕业,按批准毕业时间填写、颁发毕业证书。
第十三节 其他
第七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1年4月修订试行。本规定解释权在教务处。